Y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关于女性在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及产假等很多朋友都一下子说不清楚,只知道个大概,要了解还要去查询很多资料才能清楚整个过程,非常的不方便,我在这里将大家最关心的整个流程做了个梳理,一定可以帮助大家了解得清楚。* 一、女职工产假期限: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一般指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可根据自己情况对照. 总结:正常产假90天+晚育再增加30天+剖腹产再增加15天+每多生一个再增加15天
二、产假期间津贴、补贴及申领条件 主要包括:(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三、产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其中(一)难产的,增加1.5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总结: 符合条件申领生育津贴的和总产假同期限. 四、月生育生活津贴及医疗补贴标准: 1、从业妇女 (1)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2)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2、 失业妇女 (1)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总结:生育生活津贴,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正常按照企业为你缴费基数前12个月平均发,也就是比如你4个月产假就是领4*缴费基数的费用.生育医疗补贴一次性为3000元。 五、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从业妇女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和实名制银行存折; (三)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失业妇女 1、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2、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总结: 注意申领时间,产后90天内处理,其次材料尽量齐全,去之前可以问下需要带的材料。
六、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核定 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七、上海市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的待遇: 首先,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其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女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再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其他待遇: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总结:女职工在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不企业不能解除合同,降低其待遇等.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期每天一个小时的人工喂养应算作劳动时间. 注: 以上是养乐汇综合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材料中进行整理,花费了编者一定的心血,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另外也请大家尊重编者的劳动果实,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于养乐汇幸孕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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